著名兒科醫生陳曦齡,2004年以醫生身份推廣健康產品,遭醫務委員會裁定專業行為失當,判處除名及緩刑2年。陳曦齡不服裁決,提出上訴得直。其後醫委會不服,向特區終審法院上訴。終院去年裁定醫委會勝訴,但指醫委會判罰過重,限制只准對陳曦齡判處公開譴責或發警告信。醫委會昨裁定,陳曦齡屬故意宣傳,專業失當成立,予以刊報譴責。
以醫生身份推健康產品
身兼一間健康產品公司常務董事的陳曦齡,是歌手陳美齡胞姊。她2004年以醫生身份,推廣該公司旗下產品,並於同年8月在一家報章上刊登廣告,載有其名字、醫生銜頭,以及她出席產品發布會的相片。 終院指原判釘牌罰過重 醫委會在2006年裁定陳自我宣傳,專業失當,判罰除名2個月,緩刑2年。陳不服上訴。上訴庭指,由於醫委會法律顧問在紀律聆訊退庭後仍然在場,以及負責草擬判詞屬不合法,故推翻醫委會決定。醫委會不服裁決,向特區終院上訴。特區終院於去年裁定,醫委會讓法律顧問列席討論及撰寫判詞,是要確定其中內容沒有被歪曲,並無違反人權法,判定醫委會得直,並把案件交還醫委會裁決;但限制醫委會只可判處公開譴責或向陳發警告信。而根據終院指引,是次屬個別事件,日後同類案件裁決時,不得以此為案例。
http://paper.wenweipo.com/2011/02/26/HK1102260051.htm |